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被誉为商品“身份证”的商品条码是商品流通于国际国内市场的“通行证”。 中国商品条码是国际通用条码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通用于世界各地,由13位数字组成,其前缀码为“690”“691”“692”“693”“694”“695” “696” “697” “698” “699”。
通过我们代办条形码申请、条码申请,获取系统成员证书拥有厂商识别码(GS1 Company Prefix 即 GCP码),可用于生成下述表示代码: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全球位置码(GLN)、系列货运包装箱码(SSCC)、全球型号码(GMN)、全球可回收资产代码(GRAI)、全球单个 资产代码(GIAI)、全球单个资产代码(GIAI)、全球服务关系代码(GSRN)、全球文件类代码(GDTI)、全球货物托运标识代码(GINC)、全球货物装运标识代码(GSIN)且自动获得机构全球位置码
是商品的唯一身份标识,是商品在市场流通的“身份证”和“通行证”,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
信息输入速度快,灵活性高,能够有效的连接实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具有很高的稳定性和高效性,能够节省大量时间成本。
可以携带数千个字符的信息,提供更多的信息存储空间,使得商品信息更具全面性以及安全可靠性,打造诚信商品,追随商品来源。
具有唯一性,产品与产品代码一一对应,同种产品规格不同则产品代码不同,产品代码一经分配,终身不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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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广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农副食品、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水果; (二)药品、医疗器械; (三)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 (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人造板; (五)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 (六)日用化学品、玩具、纸制品、陶瓷制品; (七)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 (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三)日用化学品; (四)儿童玩具; (五)家用电器。
《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 (二)药品、医疗器械; (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 (四)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 (五)种子、农药、化肥、兽药; (六)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 (七)家具、装饰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 (二)玩具; (三)日用化学品、农药; (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 (五)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 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月内标注商品条码。
《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 (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三)日用化学品; (四)儿童玩具; (五)家用电器; (六)化肥、农药。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 (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 (三)药品、医疗器械。 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 (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 (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 (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
《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药品、医疗器械; (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 (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 (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 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第八条 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二)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三)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 (二)药品、医疗器械、儿童玩具、家用电器; (三)化妆品、日用化学品; (四)其他应当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 (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 (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 (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 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 (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 (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 (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